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6679号 原告:重庆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成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 原告重庆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定于202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2.1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