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渝0113民初13833号
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虎锯路92号2单元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05252603。
法定代表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335号1-12号/1-13号(自主承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525637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9603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603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4月达成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凤凰广场进行招商氛围包装,并约定项目总费用为19603元。原告按照约定于2021年4月30日为被告凤凰城项目提供策划方案并完成氛围包装,该项目经被告确认及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1年4月达成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凤凰广场进行招商氛围包装。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签订客户确认函,明确项目名称为凤凰广场招商氛围包装,项目费用19603元,执行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项目地点为重庆巴南区渝南大道凤凰广场。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策划方案并制作完成,最终如期执行活动。2021年6月3日被告签订项目验收单,明确2021年4月30日的活动验收合格,验收金额为19603元。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2021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9603元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方于2021年6月23日签收该发票。
以上事实,结合原告举示的活动现场照片9张、客户确认函1张、项目验收单1张、发票签收单1张及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凤凰广场进行招商氛围包装,被告签订项目签收单确认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了招商发布会氛围包装并合格,上述行为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策划方案并制作完成,如期执行活动,被告则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但在原告出具发票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系违约,应向原告承担支付承揽费用1960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关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603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明确按2021年6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9603元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21年6月23日签收该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并未支付原告相应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承揽费用19603元;
二、被告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从2021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603为基数按2021年6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被告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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