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渝0117民初5003号 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92号2单元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05252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丁香路73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LRCB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趣文化公司”)与被告重庆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城房地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趣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拓城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诺趣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330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30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以992.4元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重庆花滩奥园原著2021年11-12月营销策划活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重庆花滩奥园原著2021年11-12月营销中心活动的策划、执行和制作工作,并约定合同含税金额为33080元及付款条件及时间。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策划方案并制作完成,最终如期执行活动,经被告确认及验收合格。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被告拓城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诺趣文化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举示了重庆花滩奥园原著2021年11-12月营销策划活动合同、照片、项目确认函、催款函、发票及签收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被告拓城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答辩权利的放弃。经审查,上述证据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拓城房地产公司委托原告诺趣文化公司为重庆花滩奥园原著项目进行营销策划活动,原告诺趣文化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12日、12月18日、12月26日策划三场“暖场活动”,每次活动前后,原告诺趣文化公司均向被告拓城房地产公司发出项目确认函和项目验收单,其上均有“***”的签名,三次活动项目金额总计31083元。2022年1月17日,原告诺趣文化公司(乙方)与被告拓城房地产公司(甲方)补充签订了《重庆花滩奥园原著2021年11-12月营销策划活动方案》,主要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负责重庆花滩奥园原著2021年11-12月活动的策划、执行、制作工作,并向甲方提供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当天的策划、现场制作、节目编排、流程统筹等活动内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活动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9日;活动地点为重庆花滩奥园原著营销中心;合同不含税金额为31207.5元,增值税为1872.5元,合同含税价合计33080元,增值税实际金额以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或换算)的增值税为准;合同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次活动的策划、执行、制作工作全部完成,且甲方已经付清所有款项止;活动不支付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活动完成且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服务内容一致合法等额税务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的,从逾期的第30天起计,甲方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而未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总额应以甲方当期应付而未付款金额的3%为限。合同还对知识产权条款、廉洁条款、送达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保密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22年3月28日,原告诺趣文化公司向被告拓城房地产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其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奥园原著11月暖场活动”费用1997元。2022年3月29日,原告诺趣文化公司向被告拓城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3080元,被告拓城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于2022年4月9日签收。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诺趣文化公司与被告拓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重庆花滩奥园原著2021年11-12月营销策划活动方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诺趣文化公司按照约定为被告拓城房地产公司执行了营销策划活动,且在合同前后有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原告诺趣文化公司也开具了合同价款等额发票,按照双方在《重庆花滩奥园原著2021年11-12月营销策划活动方案》中的约定,被告拓城房地产公司应在收到原告诺趣文化公司提供的与服务内容一致合法等额税务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即被告拓城房地产公司应在2022年5月9日前支付合同价款,故本院对原告诺趣文化公司要求被告拓城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30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在《重庆花滩奥园原著2021年11-12月营销策划活动方案》中约定,被告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的,从逾期的第30天起计,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当期应付而未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总额应以未付款金额的3%为限,现原告诺趣文化公司要求被告拓城房地产公司从2022年6月23日起以330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以992.4元为限),该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及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诺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30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308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92.4元为限)。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5元,减半收取计313.75元,由被告重庆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