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昊宇电气有限公司、四川标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民初971号
原告:成都昊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西路723号。
法定代表人:肖盛林,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标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胡奎。
原告成都昊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标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昊宇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昊宇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怡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