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10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枝利,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晨光信息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第2栋8层2号。
法定代表人:周彬,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晨光信息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112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申请再审称二审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款项的支付不属于劳动争议事项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郑 坚
审判员 李永晴
审判员 冉晓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