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阴市华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060号
申请人: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申请人:华阴市XX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申请人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阴市XX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87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阴市XX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66万元的银行账户资金,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华阴市XX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874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邹宏蔚
书    记    员      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