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060号
申请人: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申请人:华阴市XX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申请人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阴市XX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87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阴市XX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66万元的银行账户资金,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华阴市XX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874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邹宏蔚
书 记 员 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