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02执4754号

***、***、***、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1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70万元,被执行人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60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51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530元并足额向申请人兑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9510元已由申请人代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