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02执保2156号之三
***、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02民初38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60915010********)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受理。
在解除保全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解除保全措施: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60915010********)的冻结(具体解除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反馈信息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02执保2156号案件解除保全完毕,于2022年11月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人:刘庆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