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颐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颐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6民初2171号之一
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邹平县韩店镇驻地以北、庆淄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788857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颐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七路副三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产业集团A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14264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颐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颐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4元,减半收取2272元,财产保全费1601元,共计3873元,由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