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23执恢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住该县。
被执行人:甘肃九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秉乾,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等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九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2018)甘0423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甘肃九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劳务费10000元。调解书生效并到期后,甘肃九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5月4日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5日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九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该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甘肃九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该公司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未查找到该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甘肃九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秉乾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甘肃九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冻结。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劳务费1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新民
审判员 董文敬
审判员 王维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