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执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924330763J。
法定代表人:邵宏伟,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璐,系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九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兰州市吴家园西街**第****/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6654118324。
法定代表人:张秉乾,系该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张秉乾,男,汉族,1953年9月21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张歆媚,女,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与被执行人甘肃九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秉乾、***、张歆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甘0103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甘肃九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秉乾、***、张歆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5月26日,7月17日、8月31日、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财产查询系统等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甘肃九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秉乾、***、张歆媚送达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3、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甘肃九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秉乾、***、张歆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调查结果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建国
审判员 梁国华
审判员 魏林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