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利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112苏州工业园区润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常州利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0591民初2112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润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利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润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利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润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润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327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润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贤成 人民陪审员  王长英 人民陪审员  姚二媛
法官 助理  李洁雯 书 记 员  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