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利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17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州利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84民初817号之一
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与被告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州利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骏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利骏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二○二一年三月二日作出(2021)苏0684民初8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利骏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利骏公司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21)苏06民辖终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三建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明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三建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桑林龙 人民陪审员  黄 芬 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
法官 助理  程 炎 书 记 员  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