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14924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德曼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塑料制品工业区福德路西侧、广仓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小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州利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南路588号天安数码城A幢1205室。
法定代表人:梁展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德曼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利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津0102民初1492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常州利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9095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天津德曼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德曼瑞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常州利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9095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