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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极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496号 原告:上海极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极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极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极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极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