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496号
原告:上海极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极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极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极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极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