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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常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5693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维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维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64218065),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南路588号天安数码城A幢12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