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51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丰硕路**;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和西路2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段静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男,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三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灯塔路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彦芝。
解除保全申请人***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三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粤2072民初1510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三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96000元。2020年12月3日,申请人***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三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96000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艺明
审判员 谭震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