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民初3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河南三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兴盛街荣邦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灵,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英豪镇2020年0.55亩高标准农田二标,住所地渑池县。
负责人:韩琳。
原告***与被告河南三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渑池县英豪镇2020年0.55亩高标准农田二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方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