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55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沙咀村特**。
法定代表人:王淑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丽英,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姝峰,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闽东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邹勇。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鄂0191民初55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6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2020年10月19日,申请人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681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