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5588号之二
原告: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沙咀村特**。
法定代表人:王淑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丽英,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姝峰,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闽东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邹勇。
原告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21日,原告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528元,合计1,553元,由原告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