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民初4980号
原告:*****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红胜村第**邹彭湾。
法定代表人:高庆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全,系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垒,系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闽东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邹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6元(原告*****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丽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