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378号
原告:武汉兴华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丽泽里101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天奇,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虹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凯信后湖生活广场1栋6层5号。
法定代表人:黄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方,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3栋A单元25层1、2、3、4、5、6、7、8室。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芳,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芸,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兴华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虹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天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兴华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前,原告武汉兴华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判令被告湖北虹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兴华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7,000元并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兴华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兴华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2,353元,由原告武汉兴华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