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4604号
原告:湖北浪淘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天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浪淘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浪淘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浪淘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思
书 记 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