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事映呈(大连)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创想数字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与贝美装饰(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民初4115号 原告**创想数字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屹馨街200号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辽宁**(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贝美装饰(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96号1**18层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创想数字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贝美装饰(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