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2民初734号
原告果刚男,汉,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
被告贝美装饰(大连)有限公司。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22层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果刚与被告贝美装饰(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果刚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果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原告果刚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