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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贝美装饰(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2民初734号 原告果刚男,汉,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 被告贝美装饰(大连)有限公司。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22层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果刚与被告贝美装饰(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果刚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果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原告果刚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