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6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民终字第01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五星家园258号113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88号709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扬民初字第0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景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