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真杰龙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04执恢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4月8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韶关市真杰龙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韶关市真杰龙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韶关市真杰龙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借款本金7万元、滞纳金及诉讼费950元,合计70950元。
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韶关市真杰龙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和报告财产。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还依职权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了其财产状况。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8××××8421账户,实际控制金额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韶关市浈江区河畔名居1号楼-1层10号车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查询情况无意见,表示目前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韶关市真杰龙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韶关市真杰龙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蓝伙军
审判员  施铁梅
审判员  黄智霄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朱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