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真杰龙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与韶关市***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204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韶关市***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科技工业园广前路广前阀门办公楼左侧办公室。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本院在执行**与韶关市***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文武
审判员  甘广建
审判员  何少维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