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祥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肩并肩广告设计工作室、***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250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肩并肩广告设计工作室,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旭日路513号。
经营者:王玉贵,男,194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多仲,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开元里42-2-201号。
被执行人:港星元(天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开元里42-2-2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祥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万欣街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肩并肩广告设计工作室与***、港星元(天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祥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津0116民初66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价款306000元;2、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尚欠价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始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5890元,公告费560元;4、执行费449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2月3日,向***、港星元(天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祥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1年2月1日、2021年2月4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名下无房产、有车牌号沪C7××××别克牌汽车一辆、无大额存款、无有价证券;港星元(天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大额存款、无有价证券;天津祥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大额存款、无有价证券;
3、2021年2月3日,传唤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肩并肩广告设计工作室委托代理人到庭告知其提供***、港星元(天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祥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肩并肩广告设计工作室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4、2021年2月8日,到天津祥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万欣街60号调查,该处无天津祥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5、2021年2月8日,到***、港星元(天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开元里42-2-201号调查,该处无***、港星元(天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2021年3月12日,查封***名下车牌号沪C7××××别克牌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
7、2021年5月17日,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2021年5月27日,对港星元(天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祥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9、2021年6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华为
审判员  于康康
审判员  高俊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