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8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曾用名杜从年),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玖,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鹏,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赵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京海润天睿(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洪泽湖古堰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政府东风路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许正文,该单位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洪泽湖古堰景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761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 判 长  徐 俊
审 判 员  于晓萍
审 判 员  陶 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毛学梅
书 记 员  费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