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5797号 原告:***,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524X0,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对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