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太仓市格利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9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5民初8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支静雅,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仓市格利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太仓市格利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