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丰华东方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东壮种业有限公司等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2财保72号
申请人: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青龙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德涛。
委托代理人:王千一,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营口东壮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水源镇盖家村。
法定代表人:赖影。
被申请人:辽宁丰华东方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博洛铺镇江南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辽宁丰华发展集团营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街石福里。
法定代表人:纪峰。
被申请人:赖影,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赖祥武,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孙和君,女,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申请人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营口东壮种业有限公司、辽宁丰华东方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辽宁丰华发展集团营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赖影、赖祥武、***、孙和君银行存款人民币9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财产转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营口东壮种业有限公司、辽宁丰华东方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辽宁丰华发展集团营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赖影、赖祥武、***、孙和君银行存款人民币9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云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韫同
书 记 员 于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