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2019)豫0423民初6049号
原告:***,女,汉族,1939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处所地:林州市城郊乡付水洼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