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平顶山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3233号
原告: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付水洼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55155799R。
法定代表人:杨耀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广,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学院,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未来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68469074。
法定代表人:苏晓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霞,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顾世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任华洋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