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6民初1060号
原告: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付水洼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耀兵,系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东,男,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锁超市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开发区迎宾大道兰亭山水四期50号楼2单元206室。
法定代表人:胡翠玲,系河南***锁超市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锁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4月20日,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的合同书;2、要求被告返还合同定金50,000元;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的合同书,由原告承包了被告的乡村超市建设项目工程,双方约定2018年9月4日开工,竣工日期2019年3月3日。2018年8月27日,被告收取原告合同定金50,000元,而被告的项目工程至今未让原告施工,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000。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受诉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锁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的行政村连锁超市工程承包协议书,无具体日期,其中合同的第十二条约定纠纷处理,合同期间如出现纠纷,可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进行处理。如协调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机关仲裁解决。原告河南友信建设具状向本院对被告河南***锁超市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既违背了当事人的约定,也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裁定驳回原告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臧 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