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7民初5010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睿翼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
被告:湛卫亚,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
被告:***城关乡四合小学,住所:***城关乡拐铺村南。
法定代表人:***,任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系该校教师。
被告: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黄**镇付水洼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5515579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1日生,汉族,住***。
被告:***教育体育局,地址:***振兴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7005550001Q。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好学,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2日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湛卫亚、***城关乡四合小学、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六被告支付工程款87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8年3月份对六被告的***城关乡四合小学综合楼做建设施工工作,由被告***、***、湛卫亚负责管理、被告***城关乡四合小学负责监督,被告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系开发商,被告***教育体育局作为开发业主,因六被告没有按照实际履行支付工程款147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三次支付60000元工程款,剩余87400元工程款至今未付,因六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未付,现原告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城关乡四合小学综合楼项目由河南友信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发包方为***教育体育局,***城关乡四合小学仅是被施工单位,不是工程款的支付单位。故原告以***四合小学为被告,其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92.5元,应予退回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