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远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佳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4民初8712号
原告:成都远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驸马村。
法定代表人:***,系成都远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成都远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佳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南街50号3栋9层4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林贵,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成都远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佳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远卓商品混凝土有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为由,于2018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远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远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成都远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