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顺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振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3668号
申请执行人:****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高铁西站怡水园小区西侧3号楼2层201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DLG94U
法定代表人:陈禹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丽,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掖市振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大什字汇丰大厦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67209650A
法定代表人:张峻豪,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振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张掖市振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服务费1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付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下落。
3.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27日、2021年6月20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4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2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振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振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予以冻结。
5.2021年7月13日,本院向车管部门调查,反馈出被执行人张掖市振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6.2021年8月27日,本院向不动产部门调查,反馈出被执行人张掖市振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2021年9月20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寻找未果,反馈出其公司长期未营业,未有可供执行财产。
8.2021年12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掖市振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9.2021年12月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025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海滨
审 判 员 管文君
审 判 员 尚丽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俊斌
书 记 员 成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