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8593号
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彭光裕,执行董事。
担保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三一行政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昆山翔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樾河北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68790404。
法定代表人:朱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昆山翔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翔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