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翔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昆山翔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8988号
原告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三一路1-1号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研发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建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良,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翔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樾河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朱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翔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香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