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翔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翔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853号
原告:昆山翔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军,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文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翔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翔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美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淏昱
书 记 员 吴亚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