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翔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隆楷物流有限公司与昆山翔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4民初18578号
原告:上海隆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唯、李丽,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翔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朱某。
上列当事人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运费76,500元,并偿付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银行利息76,500元(以76,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4月间,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为被告提供上海嘉定发往青岛的运输业务,原告履行运输义务后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收货人凭证,并向被告进行结算运费,3月份运费合计为31,500元,4月份运费为76,500元,为此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仅给付了3月份的运费31,500元,尚欠运费为76,500元。对此欠款原告因催讨无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
1,增值税发票及付款凭证。证明原、被告间系运输合同关系及双方发生交易的金额,以及被告已付款的金额,该证据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运费为76,500元。
2,托运单及收据。证明原告将被告委托运输的货物已运至被告指定的地点。
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原告所作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说之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原告在按照被告要求履行了运输合同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现被告拒不给付运费,显属不当,应承担给付运费的民事责任。且被告拖欠原告运费,系占有原告资金,应偿付原告相应的银行利息。对原告银行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以原告向本院提出主张开始计算为妥。原告为支持其诉请而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昆山翔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隆楷物流有限公司运费76,500元,并偿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以76,56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财产保全费785元,共计诉讼费1,64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惠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梦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