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69苏州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280号宏运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志广,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红,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人民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肖玉亮,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苏州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本院退回。
审判长 郑 治
审判员 张晨阳
审判员 谢超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