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张催字第0149号
申请人苏州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号31400051/23105779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2013年6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12月25日,出票人***五环经纬编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威海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农村商业银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月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公告
本院于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受理了申请人苏州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票号31400051/23105779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2013年6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12月25日,出票人***五环经纬编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威海纺织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二O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3)张催字第014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苏州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