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3民初2449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7月29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0742388126,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中路兰***9号楼103门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