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327财保127号
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海志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南1千米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正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公理。
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海志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资金494,455元或者相应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海志成商砼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码64530XX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海志成商砼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4,455元额度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992.28元,由申请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海志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