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与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9605号
原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乔佳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卢耀金。
原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律所)与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康达律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 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昊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