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9605号
原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乔佳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卢耀金。
原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律所)与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康达律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 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昊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