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终3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正街58号。法定代表人:卢耀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卢耀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律,英山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出生,系受害人李满堂丈夫,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礼,男,汉族,1996年3月3日出生,系受害人李满堂长子,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2004年12月11日出生,系受害人李满堂次子,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柳,女,汉族,1984年11月4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健麟,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东路13号。
负责人:许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晓闯,英山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礼、**、胡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4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4民初6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3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姜亚平
审 判 员 骆 骥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华 贞
书 记 员 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