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6886号
原告:陕西金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正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金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金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